一、為施行全校節能減碳,依111及112學年度行事曆,本(112)年7月14、21、28日及8月4、11、18、25日(皆為星期五)等7日,為指定教職員暑休日(附件1)。
二、扣除指定暑休日後,擇期暑休日4日,同仁自112年6月26日起至12月31日止得擇期暑休。未於期限內休畢者,視為放棄。
三、各單位主管對同仁申請暑休,應就現有人力妥適調配,貫徹職務代理人制度,並儘量於暑假期間實施。
四、新進人員、留職停薪人員之暑休日數,以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到職、復職者,依任職月數比例乘以16日計算,未滿半日以半日計,超過半日未滿1日以1日計,扣除寒休3日、敦親活動2日及指定暑休7日後,所餘為擇期暑休日數(附件2)。
五、暑休適用對象:兼行政職務教師(含教官)、編制內職員(含刷卡助教)、校務基金專案工作人員、計畫行政人員及校級長期性任務型計畫約用人員。不包括未兼行政職務教師(含不刷卡助教)及實施特殊上班時段之助教。